《東莞松山湖科技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2025年度成果轉化類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補助獎勵
為貫徹執行《東莞松山湖科技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促進科技產業互促雙強,現組織本政策成果轉化類項目申報工作,涉及條款包括第十條“支持社會資本賦能成果落地”、第十一條“鼓勵科技成果向企業轉化”、第十二條“鼓勵企業科技成果應用”和第十七條“支持概念驗證中心及中試平臺建設”。具體安排如下:
一、申報時間
網上申報集中受理時間為2026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30日,紙質申報材料受理時間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3日,該批申報計劃于2026年3-4月集中進行審批。
二、科技成果落地融資獎勵(《辦法》第十條)
1.獎勵標準
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轉化,對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成功引入風險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市企業或上市企業全資子公司入股,且已到位資金不少于50萬元的科技企業,按已到位資金的10%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100萬元。
2.申報對象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申報條件
(1)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實際經營地在松山湖;
(2)企業注冊時間不早于2021年1月1日;
(3)申報單位已引入風險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上市企業或上市企業全資子公司入股,且投資資金到賬時間不早于企業注冊時間;
(4)從企業成立至2025年12月31日,實際到賬融資資金不少于50萬元;
(5)申報所涉融資未享受過園區同類獎勵或獎勵資金未達100萬元的。
三、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第十一條)
(一)技術受托開發獎勵
1.獎勵標準
鼓勵高校及科研機構向非關聯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并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按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3%,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2.申報對象
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
3.申報條件
(1)在松山湖實際經營,且登記注冊的高校、科研機構(含新型研發機構);
(2)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且已完成技術合同認定取得技術登記證明;
(3)技術合同交易資金到賬時間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
(二)技術委托開發獎勵
1.獎勵標準
支持規上科技企業與非關聯高校、中國科學院及下屬研究所、國家或省實驗室、松山湖內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簽訂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2.申報對象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且屬于規上企業。
3.申報條件
(1)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實際經營地在松山湖;
(2)與非關聯高校、中國科學院及下屬研究所、國家或省實驗室、松山湖內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且已完成技術合同認定取得技術登記證明;
(3)技術合同交易付款時間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
(三)技術轉移人才獎勵
1.獎勵標準
支持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建設,壯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隊伍。被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考核評定的中、高級技術經理人和國際注冊技術轉移經理人(RTTP),促成松山湖企事業單位與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合同的,按認定的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每人每年最高獎勵3萬元。
2.申報對象
被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廣東)考核評定的中、高級技術經理人和國際注冊技術轉移經理人(RTTP)
3.申報條件
(1)申報人需在松山湖單位任職,并在東莞市科技成果轉化信息平臺完成技術經理人身份入駐及認證;
(2)獲得相關證書后促成松山湖企事業單位與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合同;
(3)促成的技術合同已完成技術合同認定取得技術登記證明;
(4)申報人為技術合同的項目聯系人或為合同的中介方(丙方)
(5)申報人(或申報人所在單位)促成的技術合同簽訂時間需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

四、科技成果應用獎勵(《辦法》第十二條)
1.獎勵標準
鼓勵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的科技企業,向國內外上市企業或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企業(含上述兩類企業全資子公司),推廣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或采購訂單實際交易額的2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2.申報對象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申報條件
(1)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實際經營地在松山湖;(2)企業登記注冊時間不早于2021年1月1日;
(3)技術合同或訂單采購方為上市企業或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企業(含上述兩類企業全資子公司);
(4)技術合同或采購訂單簽訂時間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且已有到賬資金;
(5)技術合同或采購訂單買賣雙方不存在關聯關系。
五、概念驗證中心及中試平臺獎勵(《辦法》第十七條)
(一)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認定獎勵
1.獎勵標準
對獲得國家、省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認定的單位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同一平臺從省級躍升至國家級的,按照“就高補差”方式給予獎勵。
2.申報對象
獲得國家、省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認定的單位
3.申請條件
(1)在松山湖實際經營,且登記注冊的法人機構;
(2)政策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省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認定;若為聯合申報,則以依托單位為申報主體。
(二)新購科研儀器設備補貼
1.獎勵標準
對獲得市級以上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按新購科研儀器設備額(不含稅,單臺設備原值不低于10萬元)的10%給予補貼。國家、省、市級平臺所屬單位分別累計最高補貼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
2.申報對象
政策有效期內獲得市級以上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
3.申請條件
(1)在松山湖實際經營,且登記注冊的法人機構;
(2)政策有效期內獲得市級以上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平臺;若為聯合申報,則以依托單位為申報主體。
(3)獲得市級以上認定后新購科研儀器設備單臺原值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不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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