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5年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申報時間、條件要求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電子函〔2025〕234號)要求,為做好廣東省清單制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符合要求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10月14日前在信息填報系統中提交申請,于10月15日前將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提交省集成電路行業協會。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局(委)按要求對轄區內申報企業材料開展初核,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于10月20日前將初核結果上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電子信息處)。
二、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財稅〔2023〕17號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清單。
三、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
(四)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本條及下述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40號)的規定執行);
(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 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3000萬元;
(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制造;存儲器制造;線寬小于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制造;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四)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制造的不低于10%);
(五)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
(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五、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封測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四)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2000萬元;
(七)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六、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發、制造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裝備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分別不低于20%、15%;
(四)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裝備或關鍵零部件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裝備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分別不低于(含)1500 萬元、1000 萬元;
(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七、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專用材料研發、生產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材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000萬元;
(五)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電路材料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如下要求: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小于 10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在1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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