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國家支持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稅收優惠政策,可有效降低企業稅負、釋放研發投入空間。但小微企業因財務核算能力較弱、政策理解不深,常出現申報資格不符、費用歸集錯誤等問題,導致無法享受優惠或面臨稅務風險。
一、明確政策適用范圍,避免“資格錯配”
1.企業類型界定
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標準(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分行業判定),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負面清單行業無論是否為小微企業,均不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2.研發活動范圍限定
僅“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可享受優惠,需同時滿足“創新性(對技術、工藝、產品進行改進)、系統性(有明確研發目標、計劃和過程)、成果導向(形成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成果或階段性進展)”;常規產品升級、商品化后技術支持、市場調研等非研發活動,其費用不得歸集扣除。
二、規范研發費用歸集,杜絕“口徑混淆”
1.明確可歸集費用范圍
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歸集,核心范圍包括:
-人員人工費用(研發人員工資薪金、五險一金、福利費等,需與非研發人員費用區分);
-直接投入費用(研發用原材料、燃料、動力,以及研發設備租賃費等);
-折舊與攤銷費用(研發專用設備折舊、研發用無形資產攤銷);
-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知識產權申請費等,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2.嚴格區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需單獨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對同時用于研發和生產的設備、人員、場地,需按實際工時或使用比例分攤費用,不得將生產性支出計入研發費用;例如,生產車間共用設備的折舊,需按研發使用工時占比拆分,僅拆分部分可加計扣除。
3.排除不可歸集項目
以下費用不得納入加計扣除范圍:非研發人員薪酬、研發成果驗收后的后續維護費用、與研發無關的行政辦公支出、未取得合法憑證的費用(如無發票的原材料采購),需在歸集時逐一剔除。
三、留存備查材料完整,防范“核查風險”
1.必留材料清單
需留存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材料,包括:研發項目立項文件(含項目名稱、目標、技術路線、參與人員等)、研發費用輔助賬及匯總表、研發費用支出憑證(發票、付款單、合同等)、研發人員名單及工時記錄、研發成果證明材料(如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研發項目結題報告等)。
2.材料規范要求
所有留存材料需真實有效,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關鍵信息(如項目立項時間、費用金額、人員姓名)需與申報表一致;例如,研發人員工時記錄需有本人簽字確認,設備租賃合同需明確租賃用途為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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